(致公党湖南省委五届四十四次主委会议通过)
为确保省委主委会议规范高效,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省委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组成。
(二)省委秘书长、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主委会秘书为会议固定列席人员(会议研究相关人事事项时除外)。
会议议题所涉省委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为不固定列席人员。不固定列席人员由专职副主委提出名单,报主委审定。
二、会议职责
主委会议在省委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省各级组织的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决定省委的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贯彻落实省委全会和省委常委会的决定;
(四)讨论研究省委各部门、各市委、省直工委、省委专委会的有关重要工作或听取汇报;
(五)审议省委有关重要文件;
(六)确定省委常委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审议提请常委会研究的事宜;
(七)研究省委有关人事问题;
(八)提名省委机关处级干部任免人选,任免省委机关科级以下干部;
(九)决定其他需提交主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主委办公会审议某个单一重要事项时所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须在会后报主委会议审定。
三、会议筹备
(一)根据主委安排,主委会秘书负责联系副主委协调会议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报主委确定后,一般提前 5 天向参会人员和各处室发会议预通知。
(二)主委会召开前 10 天左右,由办公室向各处室负责人收集会议议题。处室提交的议题须事先征求分管副主委的意见。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提前收集议题。
(三)议题收齐后,提交专职副主委审核,报主委审定。
(四)议题确定后,由专职副主委主持召开省委办公例会, 讨论需提交主委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
(五)各处室负责人须按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前3 天发往主委会秘书邮箱。
(六)主委会秘书须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准备会议资料,并一般提前 2 天发至主委会议成员邮箱。
(七)办公室须提前 2 天将会议正式通知(时间、地点、议程)发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四、议事规则
(一)主委会议由主委主持。如主委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主委主持。
(二)会议须有主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列席人员不计算在内)。
(三)主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次数。
(四)主委会议各项议题须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主委或相关人员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所有议题原则上均须向会议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六)主委会议须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认真地审议。
(七)会议主持人须坚持末位表态,并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总结归纳。
(八)对须采取表决方式通过的议题,须有主委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若主委会议成员对所议事项存在重大分歧,除事情紧急必须做出决定外, 应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五、会议要求
(一)出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不固定列席人员须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如确因故不能出席,须提前向主委请假。
(二)主委会秘书负责主委会议的记录。记录须用专门记录本,对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须如实完整记录,不得遗漏。涉及相关人事议题时,安排人事(组织)专干记录,各种理由和表决方式、表决结果须如实记载。
(四)参加主委会议人员对涉密事项须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
(五)办公室须认真落实好主委会议的承办工作,包括会议的时间协调、人员通知、议题收集、材料准备和会务保障。
六、会议落实
(一)主委会议宣传稿由主委会秘书撰写、报送。宣传处须及时将稿件上传至湖南致公网、微信群、订阅号。
(二)主委会秘书一般须在 3 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 经办公室主任修改后,报主委审定或由主委委托专职副主委审定,再由办公室印发。
(三)会议纪要须及时送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发机关各处室和各市级组织、省直工委,同时报致公党中央、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办公室须做好每期会议纪要的归档整理及存档工作。
(四)各处室负责人须根据主委会议精神,牵头抓好主委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文件的修改和工作的实施,确保主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须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省委会有关领导汇报并听取意见。
(五)每次主委会议首先须听取上一次主委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汇报。书面汇报材料由主委会秘书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对落实有难度或需做出变更的事项,由有关处室作出说明、提出建议,报主委会议讨论、决定。
七、其他
(一)主委会议成员如无特殊的正当理由,每年参加主委会议的次数不得少于全年次数的三分之二。主委会成员参会
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履职情况统计,并作为个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为研究某个单一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主委办公会由相关的主委会议成员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主委办公会执行主委会议的决定,研究须上主委会议的有关事项。不得以主委办公会代替主委会议。
(四)本规定经主委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省委常委会备案。
(五)本规定由主委会议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