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7 月 12 日省委六届十二次主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致力为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帮助生活困难的本省致公党党员,设立致公党湖南省致助金(以下简称致助金)。
第二条 致助金是以全省致公党员的自愿捐赠为主,为帮助生活困难的本省致公党员而建立的公益性、互助性救助资金。
第三条 致助金设专门帐号,由致公党湖南省委管理。为适应形势发展,广泛筹集资金,规范致助金的管理、使
用,强化监督,做好生活困难党员的扶助工作,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章致助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为做好致助金的管理,成立致助金管理委员会。致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本党省委专职副主委、省委社会服
务工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监督委员会委员代表(1-2 名)、省直工委办公室主任、各市委专职副主委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常委会任命。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委员会
的换届与本党省委换届同步。
致助金管理委员会协助本党省委主委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使用致助金。致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致助金管理办公室。
致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本党省委社会服务处,具体负责致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致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审批手续。
(一)致助金的所有财务由致公助学服务中心管理。
(二)为保证致助金全部用于资助党员,致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开支及活动经费在致公党湖南省委办公经费中支付。致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支出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致助金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出具收款收据,募捐所得资金要及时入帐,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好资金和帐目。第六条 致助金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各级组
织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审查。
致助金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底在本党省委全委会上进行报告,并在《湖南致公网》上进行公布,内容包括:
(一)接受捐赠的情况及明细(党员的捐赠具体到支部, 其他爱心人士的捐赠具体到个人);
(二)提供资助的情况(具体到每个资助对象);
(三)保值、增值情况;
(四)致助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