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湖南省委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文章来源: 作者:湖南致公  时间:2024-01-24 16:48:40

  第一条 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结合本党省委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本党省委加强自身建设,改造工作职责的需要和党员构成情况,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本党省委履行参政党职能的研究咨询机构,是本党省委联系相应界别党员的纽带,是本党省委开展为社会服务活动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主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并代表各相应界别党员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本党的整体优势,积极参政议政,努力多办实事,为“五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为委员的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机会和条件;

  (二)联系和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党内相应界别的党员和党外有关人士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党的特点开展专题调查和研讨,发表意见建议,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本党省委在“两会”及其他渠道的参政议政服务;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就有关的重要决策献计献策;

  (四)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五)承办主委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由主委会提议,常委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七人左右,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省委常委会任命。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人数根据工作实际设定。省委机关各处室对口联系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围绕自身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1-2 项议政调研课题,制定调研计划,其执行情况应向全体委员报告;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应提出一项建议(或提案、意见);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和形成的调查报告, 应征求委员意见,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审定后向主委会报告。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有明确的议题,形成决定或决议;不定期地举行主任或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并决定近阶段工作。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省委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各项活动,并指定专人与专门委员会联系,做好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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