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湖南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湖南致公  时间:2024-01-24 16:27:30

  (2018 年 7 月 26 日省委六届十七次主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本党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效能参政党地方组织,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和本党中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党省委、市委应当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省委、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主委会议成员和秘书长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吸收处室(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委、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可以扩大到本级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工委、基层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统一战线思想、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

  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省委、市委分别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主委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方案,主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主委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

  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主委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具体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负责草拟学习计划和方案、对辅导专家和辅导内容具体把关、报送学习情况,协调新闻报道、邀请辅导专家、提供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整理学习档案及其他事宜;各级组织办公室或主委会议秘书负责联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及其他参学人员,印发学习通知及安排会务等; 组织部门或组织专干负责学习结果的考核使用。

  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党史党章、党规党纪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国家法律法规。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中国致公党党史党章、本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六)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履行参政党职能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科技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本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靶向式”学习研究,提高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动全体党员大兴学习之风。第九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

  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学习应当适当安排人员作中心发言,其他成员作自由交流发言,第一责任人作学习小结。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本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主委会议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学习制度,主要包括:

  (一)学习旁听制度。省委应当派人旁听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二)学习督查考核制度。省委宣传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开展。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和党内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学习报告制度。各级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应向上一级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四)学习通报制度。省委宣传部门每年通报省委、市委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五)学习档案制度。各级组织宣传部门或宣传专干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学习计划和方案、学习通知、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发言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归档建档。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工委和基层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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