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文恒(致公党员、衡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反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8年11月修正颁布,1999年4月施行,迄今20多年,该法规定的收养政策与当今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不相适应,造成了现实中的“收养难”。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限制过于严苛。《收养法》的制定设计是与当时的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相匹配,同时基于打击拐卖儿童和破除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考量,设置的收养条件很严苛。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只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导致大量有收养意愿和收养能力的家庭无法收养孩子。
2、独生子女家庭收养困难。在施行独生子女政策过程中,出现部分独生子女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终身残疾,而独生子女父母已无法生育或生育困难,在此情况下只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从工作实践中来看,孤儿被送养的数量非常少,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大多为残疾儿童,对于惨遭变故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无力再去抚养一个不健康、不健全的孩子。而要收养社会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健康孩子又存在法律障碍,此种收养政策给独生子女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3、事实收养不被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儿童,由于当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发布寻亲公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法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
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大力鼓励生育的社会背景下,建议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适当放宽收养政策:
1、取消收养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只要收养人具有收养的能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就应当允许收养。
2、支持和鼓励独生子女家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对遭遇变故的独生子女家庭收养子女时,给予政策的倾斜和优先,对于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政府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对存在多年的事实收养儿童,民政、公安、卫健等多部门开展联合调研,简化程序,补办收养等相关登记。